冀人防工字【2013】6號 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調整現行人防工程建設計價依據中人工單價等事項的通知
各設區(qū)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縣(市、區(qū))人民防空辦公室:
根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頒布2012年〈全國統(tǒng)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河北省消耗量定額〉等計價依據的通知》(冀建市〔2012〕406號),經研究,決定對我省人防工程建設計價依據中的人工單價等事項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人防工程費用計算規(guī)則》(2010)第25頁4.2.2條修改如下:原人工單價為45.5元/工日的,由45.5元/工日調至70.5元/工日,原人工單價為40.5元/工日的,由40.5元/工日調至60.5元/工日,原人工單價為30.5元/工日的,由30.5元/工日調至47.5元/工日,原人工單價為42.5元/工日的,由42.5元/工日調至62.5元/工日,調整后的人工費參與取費;清、借工按照市場行情確定。
《河北省人防工程費用計算規(guī)則》(2010)第27頁表4.3中的機械費調整系數、安裝工程輔材調整系數做相應調整,詳見本通知附件。其中輔助費工程的機械費不設調整系數,只需調整電費和人工費,電費由原來的0.65元/度調至1元/度,洞內人工單價由原來的42.5元/工日調至62.5元/工日,洞外人工單價由原來的40.5元/工日調至60.5元/工日。第17頁垂直運輸機械費中塔式起重機按283.29元/臺班,卷揚機按203.11元/臺班調整。調整后的機械費參與取費。
二、編制人防工程新建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均按本《通知》調整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
三、人防工程采用綜合單價計價方式時,在不同的計價階段使用人防工程建設計價依據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或標底時,人工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指導價調整;材料、機械臺班單價根據市場行情或造價信息調整;可競爭措施項目按照人防工程建設計價依據規(guī)定計算。
2、在報價時,人工單價根據市場行情調整,也可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指導價調整;材料、機械臺班單價根據市場行情或造價信息、所承擔的風險情況進行調整;可競爭措施項目按照施工方案計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調整。
3、在價款調整、結算時,依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合同約定進行調整。
四、本次調整自201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2013年1月1日前已竣工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調整。施工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按本《通知》規(guī)定調整。原《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調整〈河北省人防工程費用計算規(guī)則(2010)〉相關內容的通知》(冀人防字〔2011〕82號)和《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調整現行人防工程建設計價依據中綜合用工單價的通知》(冀人防工字〔2012〕27號)同時廢止。本通知由河北省人防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站負責解釋。
附件:人防工程定額材料費、機械費調整系數(2013)
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