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價發(fā)【2018】10號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關于對宜賓市等2個市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人工費調整的批復
各有關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你們關于《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人工費調整的請示收悉。根據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川建造價發(fā)[2008]318號)的要求,現(xiàn)批準宜賓市等2個市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的人工費調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單價(見附件)。
此次批準的人工費調整幅度和零星工作人工單價從2018年 7月1日起與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配套執(zhí)行,2018年7月1日以前開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結轉工程量分段執(zhí)行,已辦理完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人工費調整的計算基礎是定額人工費,調整的人工費不作為計取其他費用的基礎(稅金除外)。
附件:宜賓市等2個市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人工費調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單價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