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建發(fā)【2017】25號 關于印發(fā)博州2017年2月份建設工程綜合價格信息的通知
各縣(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州直(第五師)各有關單位,各中介機構及施工企業(yè):
現將《博州2017年2月份建安、裝飾裝修、抗震加固、市政、仿古建筑及園林、房屋修繕工程材料價格信息》印發(fā)給你們,作為建設工程計價的參考依據。
2017年3月20日
博州2017年2月份建設工程綜合價格信息
按照自治區(qū)造價管理總站《關于發(fā)布烏魯木齊地區(qū)2017年2月份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的通知》(新建總造字〔2017〕4號)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為做好我州2017年2月份各類工程計價工作,我局造價管理站根據博樂地區(qū)建材市場價格的變化情況編制了《博州2017年2月份建安、裝飾裝修、抗震加固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園林、房屋修繕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現予以發(fā)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定額內人工工資單價調整
㈠ 建安及裝飾裝修工程:建安、裝飾裝修及抗震加固工程因已執(zhí)行2012年新計價定額和估價表,定額人工單價即按(博州建發(fā)〔2014〕35號)文執(zhí)行。
㈡ 市政工程:市政工程執(zhí)行博州建發(fā)〔2014〕55號文。
㈢園林綠化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執(zhí)行博州建發(fā)〔2016〕42號文。
㈢ 鑒于各類工程市場人工單價漲幅較大原因,仿古建筑及、房屋修繕工程,如投資方與施工單位協商一致,可按雙方協商的人工單價進行人工調差,差價部分只計稅金,協商人工單價需報造價管理站備案。
二、關于定額內材料單價的調整
㈠ 建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及園林綠化工程
1、建安、裝飾裝修、抗震加固、市政工程及園林綠化工程定額內主要材料價格可參照本文“附件”中所列價格信息進行調整,未列入“附件”的,其價格可根據甲、乙雙方認定的除稅預算價格(到工地價)與定額內除稅預算價(到工地價)找差,價差不參加取費只計稅金;安裝工程主材按“附件”中所列信息價組成除稅預算價計入定額內,未列入“附件”的主材可按甲乙雙方認可的除稅預算價(到工地價)計入定額內。
2、建安、裝飾裝修、抗震加固、市政工程及園林綠化工程輔助材料價格不予調整。
㈡仿古建筑工程
1、定額內主要材料可參照博州2017年2月份建安、裝飾裝修、抗震加固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園林、房屋修繕工程材料價格信息“附件”中的預算價與1997年烏魯木齊地區(qū)仿古建筑及園林工程單位估價匯總表中的材料預算價找差,價差部分只計稅金。
2、仿古建筑工程輔助材料價格不予調整。
3、屬于仿古建筑工程中的專用材料如玻璃制品構件石材、特型磚瓦等材料的價格可按甲、乙雙方認定的預算價與定額中材料預算價找差,價差部分只計稅金。
4、仿古建筑工程中的混凝土、砂漿配合比可按照原自治區(qū)建設廳《關于發(fā)布〈二○○九年自治區(qū)建設工程定額混凝土砂漿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2009〕2號)執(zhí)行。新舊混凝土砂漿配合比之間的量差計入工程直接費,參與取費;價差不參與取費,只計稅金。
㈢ 房屋修繕工程
1、定額內主要材料可參照博州2017年2月份建安、裝飾裝修、抗震加固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園林、房屋修繕工程材料價格信息“附件”中的預算價與1999年烏魯木齊地區(qū)房屋修繕單位估價匯總表中的材料預算價找差,價差部分只計稅金。
2、“附件”中沒有的特殊材料和房屋修繕工程預算定額中裝飾部分的主材均按甲、乙雙方認可的預算價與定額內材料預算找差,價差部分只計稅金。
3、房屋修繕工程定額內的輔助材料價格不予調整。
4、房屋修繕工程中的混凝土、砂漿配合比可按照原自治區(qū)建設廳《關于發(fā)布〈二○○九年自治區(qū)建設工程定額混凝土砂漿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2009〕2號)執(zhí)行。新舊混凝土砂漿配合比之間的量差計入工程直接費,參與取費;價差不參與取費,只計稅金。
三、關于定額內機械費調整
㈠ 建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及園林綠化工程按“附件”所列水、電、柴、汽油除稅預算價與定額內除稅預算價找差,差價部分只計稅金。
㈡仿古建筑工程
在1997年定額基礎上,以定額內機械費為基礎上調13.74%,調整部分只計稅金。
㈢房屋修繕工程:
在1999年定額基礎上,以定額內機械費加中小型機械費為基礎上調4.49%,調整部分只計稅金。
四、各縣(團場)及阿拉山口各類工程材料價差按本文“附件”中的除稅預算價加超運距費后(如用當地地產材料的另行考慮)與定額內除稅預算價找差,差價部分只計稅金,阿拉山口風沙補貼的數額可由甲乙雙方協商,協商價需報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五、建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及園林綠化工程新費用定額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在招投標時可暫按費用標準50%(如當年交工,不發(fā)生冬季施工的可不考慮)計入,竣工后按實調整。
六、仿古建筑、房屋修繕工程費用定額的調整,仍按博州建造〔2003〕4號執(zhí)行。
七、鑒于目前建筑市場主要材料價變動幅度大原因,如本“附件”中材料的除稅預算價與實際購價(除稅)相差較大時,若雙方協商認可,其價格可依據甲、乙雙方認可的材料價格進行計算,并在合同中約定,雙方認可的價格需報造價管理站備案。
八、根據目前建筑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執(zhí)行現行建筑、裝飾、安裝、抗震加固、市政計價及園林綠化定額編制招標控制價時,人工費單價調整內容按博州建發(fā)〔2014〕35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九、套用2004年博樂地區(qū)估價表、2001年烏魯木齊地區(qū)市政估價表及1997年烏魯木齊地區(qū)園林綠化工程單位估價匯總表已完成招投標的建設項目,如竣工結算需調整材料價格,亦按本文執(zhí)行。
十、建筑業(yè)營業(yè)稅改增值稅后,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招標控制價時,博州建發(fā)〔2016〕40號文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一、本文附件中除稅綜合信息價適用于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工程項目,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和營業(yè)稅改增值稅前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使用含稅綜合信息價,其計算公式如下:
含稅綜合信息價=除稅綜合信息價×(1+綜合稅率)
十二、本文下發(fā)之前,已結算定案的工程不再調整。
十三、本辦法管理與解釋由博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