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設局文件
徐建發(fā)[2004]62號
關于印發(fā)《徐州市實施〈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賈汪區(qū)建設(管)局,各有關企業(yè):
根據蘇建定(2004)29號文件精神,為在本市全面貫徹執(zhí)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3)(以下簡稱《計價規(guī)范》),結合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07號令)以及本市現行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具體情況,特制定《徐州市實施〈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細則》,現印發(fā)給你們,請予以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的問題請與市建設局建筑工程管理處聯(lián)系。
附件:《徐州市實施〈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細則》
徐州市建設局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根據蘇建定(2004)29號文件精神,為在本市全面貫徹執(zhí)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3)(以下簡稱《計價規(guī)范》),結合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07號令)以及本市現行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規(guī)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工程、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計價均執(zhí)行《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表》、《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表》、《江蘇省市政工程計價表》、《江蘇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項目指引》(以下簡稱新計價辦法),原2001年《江蘇省建筑工程單位估價表》、《江蘇省建筑工程綜合預算定額》、《全國統(tǒng)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江蘇省單位估價表》、《全國統(tǒng)一市政工程預算定額江蘇省估價表》、1998年《江蘇省建筑裝飾工程預算定額》及其相配套的費用定額同時在本市停止執(zhí)行。
凡2004年6月1日以后招投標和依法可以不招標的工程一律執(zhí)行新計價辦法。
第二條 新的建筑與裝飾、安裝、市政工程計價表和項目指引作為編制工程標底、招標工程結算審核的指導;工程投標報價、企業(yè)內部核算、制定企業(yè)定額的參考;一般工程(依法不招標工程)編制與審核工程預結算的依據;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工程造價糾紛、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第三條 工程量清單計價,是指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按照《計價規(guī)范》要求,由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人自主報價,經市場競爭形成工程造價的計價方式。
第四條 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的規(guī)定,并同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工程量清單計價應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完成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的全部費用,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guī)費、稅金。
第五條 工程量清單計價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綜合單價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單中一個規(guī)定計量單位的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以及報價人的期望利潤,并考慮風險因素。
第六條 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為不可競爭費用。為了保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到位,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實行核定制度,未經當地建設部門核定的標準不得計取,取費標準如下:
序號專業(yè)計費基礎(%)基本費率(%)獲市級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費率(%)獲省級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費率(%)1建筑工程按分部分項工程費2.002.703.502單獨裝飾工程0.801.101.503安裝工程1.001.201.504市政工程1.502.203.00第七條 規(guī)費、稅金為不可競爭費用,不得隨意降低標準。規(guī)費包括:工程定額測定費、安全生產監(jiān)督費、建筑管理費、勞動保險費等。
工程定額測定費、安全生產監(jiān)督費、建筑管理費取費標準如下:
專業(yè)計費基礎工程定額測定費(%)安全生產監(jiān)督費(%)建筑管理費(%)建筑、裝飾、安裝、市政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之和0.100.060.40勞動保險費取費標準如下:
序號專業(yè)計費基礎費率(%)1建筑工程分部分項工程費3.202預制構件制作1.603構件吊裝1.204制作兼打樁3.205打預制樁1.326機械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3.207單獨裝飾工程2.408安裝工程1.809市政工程2.00第八條 工程量清單及其計價應按《計價規(guī)范》所要求的計價順序格式和內容進行編制。
第九條 招標工程如設標底,標底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等,按照本市現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編制。
第十條 工程量清單的評標定標辦法按市建設局相關文件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工程量清單采用綜合單價,因工程量變更需調整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㈠ 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增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一方提出,雙方確認后作為結算依據。㈡ 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zhí)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一方提出,雙方確認后作為結算依據。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附件:取費標準依據
1、工程定額測定費: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蘇價房(1999)13號、蘇財綜(1999)5號《關于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勞動定額測定費合并為工程(勞動)定額測定費的通知》標準執(zhí)行。2、安全生產監(jiān)督費:按蘇價服(2002)328號、蘇財綜(2002)128號文標準執(zhí)行。3、建筑管理費:應按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蘇價服(2003)101號、蘇財綜(2003)32號《關于統(tǒng)一規(guī)范建筑管理費的通知》的標準執(zhí)行。2004年5月25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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