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造價發(fā)[2018]405號文件四川建筑工程增值稅稅率調整事項 四川建筑工程增值稅稅率調整事項通知以川建造價發(fā)[2018]405號文件下發(fā),該川建造價發(fā)[2018]405號文件明確了關于四川建筑工程增值稅稅率調整事項。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文件 川建造價發(fā)[2018]405號 四川省關于貫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建設、設計、施工、咨詢及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有關政策通知,做好增值稅稅率調整有關工作,確保調整工作平穩(wěn)、有序推進,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2018年5月1日(含)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進行招投標、工程發(fā)承包、合同簽訂(含已開標的工程項目)均應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及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印發(fā)《建筑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四川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辦法》調整的通知(川建造價發(fā)〔2018〕392號)(以下簡稱“調整通知”)等相關政策文件執(zhí)行。二、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發(fā)出招標文件未開標的,可按“調整通知”規(guī)定以澄清修改文件方式修改投標報價稅金計算;未發(fā)澄清修改文件修改的,在項目實施時應按“調整通知”及有關規(guī)定做好調整工作。三、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完成合同簽訂但未開工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簽訂合同補充協議。四、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開具稅率11%增值稅發(fā)票的工程預付款,扣回預付款時的對應工程價款稅金計算不予調整。五、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開工但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采用一般計稅法,工程結算時按照施工單位實際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對應的稅率進行調整。采用簡易計稅法,2018年4月30日(含)前完成工程量仍按“調整通知”前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2018年5月1日(含)起完成工程量按“調整通知”執(zhí)行,實際工程量由合同主體甲、乙雙方簽章確認。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2018年4月28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四川建筑工程增值稅稅率調整事項,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川建造價發(fā)[2018]405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